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郵政企業將鋰電池郵件交付航空運輸的活動。
郵政企業,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規定的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及其提供郵政服務的全資企業、控股企業。
鋰電池郵件交付航空運輸,是指郵政企業將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要求的鋰離子或鋰聚合物電池和鋰金屬或鋰合金電池作為郵件交付航空運輸的活動。除非另有說明,本辦法所指鋰電池包括鋰電池芯和鋰電池。
第三條 郵政企業將鋰電池郵件交付航空運輸前,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一)建立控制危險品郵件進入航空運輸的程序,該程序應當接受中國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的評估和批準;
(二)制定和持有危險品航空運輸培訓大綱并根據大綱對其員工進行危險品航空運輸培訓。危險品航空運輸培訓大綱應當接受民航局評估和批準。
第四條 允許航空郵寄的鋰電池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一) 安裝在設備中;
(二) 鋰離子電池芯的瓦時額定值不超過20Wh;
(三) 鋰離子電池的瓦時額定值不超過100Wh;
(四) 鋰金屬電池芯的鋰含量不超過1克;
(五) 鋰金屬或鋰合金電池的合計鋰含量不超過2克;
(六) 每個鋰電池芯或鋰電池的所屬類型證明滿足聯合國《試驗和標準手冊》第Ⅲ部分第38.3小節規定的每項試驗的要求。無論鋰電池所含的鋰電池芯是否通過上述試驗,該鋰電池必須通過試驗。
第五條 航空郵寄的鋰電池芯和鋰電池必須做好防短路措施。單個包裝件內不得超過四個鋰電池芯或兩個鋰電池,單個包裝件內鋰電池芯或鋰電池凈重不得超過5千克。
第六條 郵政企業在收寄、處理過程中發現具有安全方面缺陷的鋰電池,或者已經受損并且可能會產生導致危險的熱量、造成火情或短路的鋰電池,禁止作為郵件交付航空運輸。
第七條 郵政企業將鋰電池郵件交付航空運輸的,應當確保將裝有鋰電池的設備裝入堅固的外包裝中,并在外包裝內加以固定,以免發生移動,并且應有效防止設備意外啟動。外包裝應當由適當的材料制造而成,材料的強度和設計應與包裝的容量和用途相符,除非設備本身已對內裝的鋰電池提供了等效的保護。
第八條 郵政企業建立的控制危險品郵件進入航空運輸的程序應當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按照本辦法要求對員工進行危險品航空運輸培訓;
(二)向民用航空管理部門報告危險品事故和危險品事故征候;
(三)向民用航空管理部門報告隱匿和未申報的危險品;
(四)在上門收寄或營業場所收寄郵件時向用戶提示相關要求,并要求寄件人簽署鋰電池安全承諾聲明;
(五)向大客戶提供關于危險品航空運、輸的相關要求;
(六)在與大客戶的協議中加入關于禁止航空郵寄危險品的條款;
(七)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八)業務檔案保存;
(九)為員工提供的關于鋰電池郵件航空運輸的書面收寄程序,包括防止隱含危險品的操作步驟和發現疑似危險品的處理步驟;
(十)關于要求在危險品包裝件上寫明寄件人、收件人名址、電話,寄遞物品的名稱、類別、數量,并且簽名的程序;
(十一)確保遵守國際民航組織《危險物品安全航空技術細則》附錄中有關國家差異條款或運營人差異條款的程序;
(十二)確保將國際民航組織《危險物品安全航空技術細則》修訂內容及時納入的程序;
(十三)對被航空運輸拒絕并退回郵件的處理程序。
第九條 郵政企業制定和持有的危險品航空運輸培訓大綱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培訓課程的種類,培訓課程應根據不同的人員類別及其
職責需要編寫,培訓課程應當包括初始培訓和復訓兩個類別,課程
內容應符合本辦法附錄2的要求;
(二)每種培訓課程應當包括培訓的內容和計劃課時數;
(三)培訓的授課方式和考核要求;
(四)培訓所使用的教材要求;
(五)培訓教員的資格要求;
(六)培訓記錄的內容和保存要求;
(七)其他相關要求。
第十條 民航局根據《中國民用航空危險品運輸管理規定》、國際民航組織《危險物品安全航空運輸技術細則》及其補篇的要求,對郵政企業建立的控制危險品郵件進入航空運輸的程序和危險品航空運輸培訓大綱進行評估,對符合要求的程序和培訓大綱進行批準。
第十一條 民航局對郵政企業控制危險品郵件進入航空運輸程序和危險品航空運輸培訓大綱的評估,只限于確認符合要求的程序和培訓大綱是否建立或制定,不對該程序和培訓大綱的有效實施以及郵政企業將鋰電池郵件交付航空運輸的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郵政企業應當落實鋰電池郵件交付航空運輸的安全主體責任,遵守現行有效的國際民航組織《危險物品安全航空運輸技術細則》和萬國郵政聯盟關于鋰電池郵件航空運輸有關規定,遵守經民航局批準并建立的控制危險品郵件進入航空運輸的程序要求,并確保員工按照經民航局批準的危險品航空運輸培訓大綱培訓并合格。
第十三條 滿足以下條件,民航局對郵政企業建立的控制危險品郵件進入航空運輸程序和制定的危險品航空運輸培訓大綱的批準保持有效:
(一)郵政企業建立的程序和制定的培訓大綱發生實質變化的,及時通知民航局;
(二)郵政企業建立的程序和制定的培訓大綱根據現行有效的國際民航組織《危險物品安全航空運輸技術細則》及其補篇或民航局的相關要求進行及時修訂;
(三)郵政企業按照民航局批準的程序向民航管理部門報告危險品事故、危險品事故征候以及隱匿和未申報危險品事件。
第十四條 各級民航管理部門與郵政管理部門相互配合、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加強鋰電池郵件航空運輸的安全管理。
各級郵政管理部門應當指導、監督郵政企業開展鋰電池郵件航空運輸的宣傳、教育和培訓,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郵政企業開展航空郵寄鋰電池的活動和對員工的危險品航空運輸培訓活動實施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各運輸航空公司,各機場公司應當加強對郵政企業交付航空運輸的鋰電池郵件的安全檢查。在郵政企業建立的控制危險品郵件進入航空運輸的程序和危險品航空運輸培訓大綱得到民航局批準前,不得接收任何含有鋰電池的航空郵件。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中國民用航空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錄:1、術語定義
2、郵政企業的員工培訓課程內容
附錄1
危險品:能對健康、安全、財產或環境構成危險,并在國際民航組織《危險物品安全航空運輸技術細則》的危險物品表中列明和根據《危險物品安全航空運輸技術細則》進行分類的物品或物質。
鋰電池:兩個或多個鋰電池芯以電子方式聯結在一起,并裝配了使用必備裝置,如外殼、電極、標記和保護裝置等。單芯電池被視為“電池芯”,必須根據“電池芯”的測試要求進行測試。
鋰電池芯:封裝于殼體中的單一電化裝置(一正一負電極),其兩極有電壓差。
瓦時額定值:以瓦特一時表示,用以安培小時表示的電池芯或電池
的額定容量,乘以其標稱電壓算出。
《試驗和標準手冊》:聯合國出版物《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試驗和標準手冊》第五修訂版(ST/SG/AC.10/11/Rev.5和第1號修正)。
包裝件:包裝作業的完整產品,包括包裝和準備運輸的內裝物。
外包裝:復合包裝或組合包裝的外保護層,包括包容和保護內容器或內包裝的吸附材料、襯墊及任何其他必要的部件。
危險品事故:與危險品航空運輸有關聯,造成致命或嚴重人身傷害或重大財產損失或環境損害的事故。
危險品事故征候:不同于危險品事故,但與危險品航空運輸有關聯,不一定發生在航空器上,但造成人員受傷、財產損失或環境損害、起火、破損、溢出、液體或放射性物質滲漏或包裝未能保持完好的其他情況。任何與危險晶運輸有關并嚴重危及航空器或機上人員的事件也視為危險物品事故征候。
附錄2
關于危險品航空運輸至少應熟悉的方面 |
郵政企業 | ||
A |
B |
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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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原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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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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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托運人的一般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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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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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品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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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裝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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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簽與標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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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品運輸文件及其他相關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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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郵寄的危險品的收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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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未申報危險品的識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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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存及裝載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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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旅客和機組成員的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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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急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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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從事危險物品郵件收運工作的郵政企業員工
B-從事郵件(非危險物品)處理工作的郵政企業員工
C-從事郵件操作、存儲和裝載工作的郵政企業員工